为大力发展我市风险投资业,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设立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机构,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可在机构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在注册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设立其他风险投资机构的,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注册资本在机构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二、为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少投资风险损失,设立市风险投资补偿专门机构。该机构负责风险投资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风险投资补偿金由市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市风险投资补偿金中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实行收益补助。凡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之日起两年内,若经济回报低,收益达不到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每年由市财政按其投资总额以当年银行利率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四、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业。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设立风险投资集中办公区,凡入驻该集中办公区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三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五、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功能,进一步活跃沈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要及时提供交易信息,为风险投资机构转让股权提供全方位服务。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产权交易时,可免收交易费用。
六、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开发风险基金投入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额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及所在区、县(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七、放宽风险投资限制。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其比例不受限制,可进行全额资本投资。
本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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