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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吸引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05-6-7   点击数:1302

为了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的投融资体系,促进技术与资本有效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西安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一般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一般是指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高新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第三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西安高新区创办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第七条  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第八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股等激励制度。

  第九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高新区管委会拓宽渠道,优先组织和推介创业投资利用国内外创业板证券市场撤出变现。
     
  第十条  鼓励在高新区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和与创业(风险)投资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办事处,并为设立此类机构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在西安高新区设立外资中介服务机构办事处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直接在西安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内资创业投资(风险)机构办事处在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成立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促进信息交流,推动同业合作。

  第十三条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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