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的投融资体系,促进技术与资本有效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西安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一般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一般是指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高新区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第三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登记,同时到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西安高新区创办外商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在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鼓励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设立在高新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如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第七条 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第八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股等激励制度。
第九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高新区管委会拓宽渠道,优先组织和推介创业投资利用国内外创业板证券市场撤出变现。 第十条 鼓励在高新区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和与创业(风险)投资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办事处,并为设立此类机构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在西安高新区设立外资中介服务机构办事处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直接在西安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内资创业投资(风险)机构办事处在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成立西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促进信息交流,推动同业合作。
第十三条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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