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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新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6-7   点击数:1264

一、高新区内经国家批准、核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和计划单列市市直属以上科学研究开发机构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用品,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扶持措施。 
  二、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中达到或超过5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者,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扶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批准,可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符合规定的,海关按保税货物监管。 
  四、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法定程序允许享有进出口自营权,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五、对高新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有关行政部门优先办理落户手续。调入或分配进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就业的硕士、博士和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凡户口和人事工资关系不在广东,在本省就业两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就读等,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六、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所成者,在区内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均保证来去自由,个人合法收入依法完税后汇出自由。 
  七、高新区内企业和组成市场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实行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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