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从郴州市金融证券办传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郴州市即将出台《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这标志着郴州市加快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拓展直接融资新渠道的开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股权融资或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意见》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今后,凡是在郴州市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郴州市金融证券办主任罗年生说。《意见》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自获利年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由县、(市、区)按50%奖励;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并按相关的税收政策程序申请减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门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意见》还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低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低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