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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基金变脸 GP高比例出资回归公司制成趋势
发布时间:2009-6-2   来源:《融资中国》 阳光    点击数:810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后诞生的几家有限合伙制PE,如今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煎熬:要么折戟于制度创新,成为业界先烈;要么被迫加大法律风险,回归公司制。

  另一方面,那些坚定的公司制倡导者,也信誓旦旦,绝不做制度创新的牺牲品,除非政策有实质性松动,否则依然沿用中国特色的公司制?

  人民币基金正在发生怎样的演变?这些演变是否有利于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多准备募集人民币基金的PE们,无论外资还是内资,其又将何去何从?

  独立第三方

  如果把PE投资看做是一条龙的话,那么募资就是龙头,他决定着后面的投资、管理与退出。而每只基金采取怎样的募资模式,包括不同的法律架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其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

  之前,鼎晖投资委托中金公司从其客户中遴选LP,中信产业基金也从中信证券的优质客户中寻觅LP。

  如今,越来越多的PE机构开始委托第三方募集资金。典型如红杉、达晨等,有意思的是,两者选中了同一家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财富作为其发行顾问。

  说到原因,大致有二。其一,PE的渠道和资源有限,自己做成功率较低,时间成本也相对较高。其二,寻找到合适的客户,再推荐给相应的GP,这一过程需要很慎重,必须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承担。这也充分体现出PE界专业分工的特性。通常, PE机构内部不会配置专门的团队募集资金,那样成本会很高。

  诺亚财富恰恰起到了桥梁作用。一方面,他们有PE需要的客户资源,同时,他们也懂得行业规则,尤其是在早期阶段,是非常有价值的。但随着PE界的不断成熟,GP与LP会有更多的直接交流,中介机构的作用就渐弱了。

  当然,还有一些机构,会选择其他方式。比如,优势资本通过绑定工行,进而获其客户成为LP;而有些机构甚至尝试自设理财中心募集资金。

  而业内人士透露,类似模式,在国外也一样。在美国,基金在使用发行代理人时通常很小心,因为发行代理人如果违反私募发行规则,导致的责任都将由发行人/基金发起人承担。而在我国PE业,依托中介机构协助募资还是一个崭新的尝试。目前,对代理人也没有证券发行方面的牌照要求,发行代理人是否要遵守私募发行的规则也不太清楚,这可能是中国的监管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

  相对于找第三方募资,也有一些PE强调“自己找LP”,典型如硅谷天堂。

  GP出资从1%到70%背后

  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中,我们注意到,在合伙人及其出资条款中,关于认缴出资项目中有单独的一条,是关于普通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之前,至少在外资机构条款中,这一比例通常为1%。

  但如今,在人民币基金募集过程中,这一比例却不再是1%了,大都高于这一比例。比如达晨是5%,硅谷天堂至少10%,而将这一比例演绎到极致的当属信中利,日前,在与北京市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中,其作为GP,出资比例竟高达70%。其实,不少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的项目,要求GP的出资比例都较高,且这些PE一般采用公司制,投资于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

  千万不要小看这一比例的变化,其蕴含着多层意义。其一,表明GP的诚实态度,自己愿意多出资,与LP共同分担可能的风险。其二,如果将来获得收益,自己也能分大头。

  前不久,社保基金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他们希望与其合作的PE机构,都能出一个较高的比例。

  作为要募集的第一只人民币基金,GP高比例出资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否则,LP是不愿意和你玩的,除非之前有过往业绩。很多新设立的PE,都是高比例出资,才拿到政府LP第一单的,这是入场代价,即如果赔了,先赔自己的。

  未来,GP高比例出资,肯定是人民币基金募集的一大趋势。那些还想只出1%就能拿到LP钱的,恐怕只有业绩最好的那帮品牌GP了。

  当然,这种模式也为新进入者们创造了进门的条件,虽然门槛高些,但高总比没有强。

  这也意味着,未来,如果GP们自己没钱,想管理人民币基金,会难上加难。

  回归公司制?

  历史地来看,外资PE多采用有限合伙制,而内资多采用公司制。只是在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才有内资采用有限合伙的先例,典型如东方富海等。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外资PE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的政策机制,也开始大胆创新,在一些合作项目上启用公司制,典型如信中利等。而更多的PE们,则在探索中前行,有些是混合制,每只基金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越往后面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越多,典型如达晨、泛亚国际等。而对于一些正打算募集人民币的基金,无论外资还是内资,都是边走边看,典型如普凯等。

  但近期,情况突然发生了逆转。鉴于目前企业上市的限制,曾被推崇的有限合伙制开始被PE们疏远,特别是那些投资人民币基金的PE,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公司制基金投资的企业才能上市,以及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

  有些合伙制PE无奈地表示,他们极有可能变通回归为公司制,前提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如今,国内的有限合伙制PE机构已经占到全部PE的1/4。如果有限合伙制得不到相应的鼓励和支持,这种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组织形式就有夭折的风险。

  作为最早一批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深表担忧,“在《合伙企业法》生效整整两年后,有限合伙制PE机构开设证券帐户的技术问题还在程序审批当中,所有这一切都让人不能不怀疑有关部门有‘挺公司制压有限合伙’之嫌。”

  其实,市场上对有限合伙的质疑声也一直不断。更让陈玮们尴尬的是,这种组织形式在投资时还会受到包括项目方、投资银行,甚至律师的质疑和抵制。

  PE们究竟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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