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你被潜规则了吗?”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潜规则几乎成了市民购物、消费中无法避免的“枷锁”,它们中,有的挂着“约定俗成”的幌子,有的则戴上“合同规定”的面具,让吃了明亏的消费者在感到不平的同时又无从应对,徒叹奈何!昨日,广东省消委会公布了今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并约请律师、政府官员和行业协会代表,从多角度分析、评议“潜规则”。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表示,披露潜规则只是第一步,“打雷”的同时也要“下雨”,工商部门将积极介入,不会任由违法违规的潜规则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一部署下,从今年2月份开始,广东省消委会推出了“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并联合新闻媒体公开征集线索。到目前为止,共收集到商业销售、旅游、餐饮等日常消费潜规则线索1900余条,其中有价值的线索142条,涉及18个行业的72个方面。在通过媒体与专家的遴选后,初评出其中的20条消费潜规则,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最终结合网民投票和相关专家意见,确定出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
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湘勇表示,揭露潜规则只是第一步,消委会和政府部门在“打雷”的同时也要“下雨”,下一步将通过行政执法、司法甚至推动立法等手段破除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潜规则。
详解潜规则
在昨日同时举办的“消费与发展论坛”上,参与此次“十大潜规则”评选活动的五位律师从法律角度向在场听众详细解读了这十条潜规则,而与会的相关行业代表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也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某些潜规则到底合不合理?是否经过明示就不算潜规则?律师与行业代表在会场上激烈争论,互不相让。
●高额“车位管理费”业主自有车位,月管理费仍高达600-800元,远高于同一小区的住宅管理费
李瑾(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前我国的车位管理费存在两种情况:开发商拥有产权和业主自有产权。当下,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监管很严,但业主自有车位到现在都没有政府指导价,导致了这方面的收费很混乱,业主与物管协商管理费时因缺乏依据,显得比较弱势。
庄振锡(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督处处长):今年物价部门一定将车位管理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收费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
周群(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费停车场负不负责保管,要看消费者与停车场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其中只有保管关系,对方才需要负责车辆及财物安全。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去停车场交费停车,形成的是保管关系。但现在停车场,特别是咪表停车,把保管关系转化成为租赁关系,属于霸王条款。
●“羊城通”收取高额押金办一张“羊城通”,须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其实际成本
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国目前对押金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上规定得不多,更多是由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潜规则。一张羊城通卡,押金30元,该条款根本未经听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类霸王条款,应由消委会或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对这些收费按照价格法等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出一个让大部分市民满意的公共条款。
●电器售后服务自设高额“开机费”手机、相机、家电、手表等产品出现故障,不管最终检测结果如何,拆开外壳即强行收取100-500元不等的“开机费”
●购买商品房时的一些配套费用,由消费者付费,受益人却非消费者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业主缴交一笔律师费,而律师服务的对象却是开发商;按揭贷款商品房需由业主购买房屋保险,其受益人却是接受抵押的银行
王宗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相关费用由购房者支付,则视为双方就此收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购房者应依约履行,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购房合同必须有律师见证这一程序,也不强制购买相关保险,因此在缺乏约定的前提下,这笔费用不应由购房者支付。
●信用卡全额罚息持信用卡透支消费,虽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款付息
●婚纱和艺术摄影多拍照片或底片消费者需另外高价购买
●美容连锁变相“吞卡”连锁美容机构通过更改服务点等方式,增加顾客消费成本和消费门槛,从而赚取额外利润。如在一家分店办理消费卡的顾客,不久后却因这家分店关门被迫到另一家分店消费(不让退卡),最终由于消费不方便而放弃权益
●特价机票不改签、不退票
●酒楼、娱乐场所设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和服务费,收取餐饮茶位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 |